【案例】检察院抗诉立案通知义务?
【】笔者代理山东房地产欠款案件再审后,对抗诉案件总结。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在原生中过错未提供,但该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应认定为新证据,裁定再审。 对新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在申请再审审查阶段作出准确判断,在关联性上则要有推翻原裁判的可能性的,才能裁定再审。
原庭审结束后,新形成,出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 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经形成的证据,当事人可将这类证据作为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申请再审。
【案例】笔者代理安徽合肥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件,对检察院立案通知规定总结如下:最高、各地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检察院的立案审查,其目的是通过调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决定是抗诉还是不抗诉。
一、立案的性质;
《抗诉办案规则》第12条规定,检察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
原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有证据证明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立案的前提条件是,初步认定原判决裁定可能或者很可能错在错误,强调实体性;立案对外具有相应程序性法律效力。内部有突出一定的程序性,所
二、立案的法律后果
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进入立案程序,会产生四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检察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正式进行审查。立案的目的在于确定生效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是检察院抗诉的必经程序,是启动抗诉的开始。
2、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案卷有权调阅、借阅。《抗诉办案规则》第14条规定:检察院应在立案后调阅法院的审判案卷。并在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法院案卷是诉讼过程的记录,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检察院立案后要约定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所在,必须审查诉讼记录,对案件的诉讼案卷进行审查。
3、检察院将申诉案件的审查情况告知被申请人。检察院在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审查情况告知被申请人,使其了解案件的情况,并发表答辩意见,平等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检察院可以就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委托鉴定。
检察院在立案审查申诉案件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造的,应当查明真伪。以又具有程序性的特点。
三、应注意问题
1、立案并不是意味着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只是认为可能有错误。立案的依据只是检察院的初步审查,在初步审查时,办案人员依据的仅仅是申诉人的申诉书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见案件的全貌,可能是否转变为现实,需要进一步的审查。
2、立案并不影响法院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立案是检察院对案件的进一步审查,以确定原裁判是否有错误,是否符合抗诉的条件,并不代表原判决确有错误,必须停止执行或者中止执行。
3、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出不立案审查意见,填写《不立案审批表》并制作《不立案通知书》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报民行检察部门领导、主管检察长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并引导申诉人息诉服判。
申请检察监督期?目前没有具体的申请检察监督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期限。
对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上级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检察院应当出抗诉:
(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最高、各地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