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区分
(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区分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都使用"申诉"表示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的异议。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正式使用了"申请再审",
但"申诉"作为一种习惯性表述还是被沿用下来。
从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得到了明显的完善和强化,但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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