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再审请求和事实、理由
1.总体要求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3)具体的再审请求;(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2.再审请求
具体的再审请求是指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的具体请求。再审审查范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内容加以确定,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项不予审查。因此,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书中明确不服原审裁判的范围以及如何变更原审裁判的具体请求,以便明确再审审查对象。
再审请求通常应当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如何撤销原审裁判的请求。如果是对原审判决全部不服,应表明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如果仅对生效裁判中的部分主文不服,则应表明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中具体哪些部分。第二,如果本案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应当如何裁判(例如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或驳回对方一审诉讼请求或二审上诉请求,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的请求不能超出原审请求范围,也不能与再审申请人原审提出的请求相抵触。第三,可以写明对诉讼费用承担的意见,也可以省略不写。
3.再审事由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应当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百零一条对应,并在申请书中清楚地援引。如果申请再审事由零散地写在事实、理由部分,应在受理环节引导当事人准确归纳、提炼,明确条文编号,方便开展审查工作。
受理阶段,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属于形式审查。当事人主张多项再审事由的,只要其中之一属于法定再审事由,即视为符合这方面的受理条件。
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应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为法定再审事由。当事人只能对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并且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4.未指明法定再审事由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的再审事由,是按照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可能存在的、严重影响司法权威的错误所作的严谨列举,是审查工作的基础和指引,也是判断申请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的决定性依据。当事人未在再审申请书中指明法定再审事由的,应当告知其予以补正。
再审申请人坚持不指明具体法定再审事由或其理由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一般不予受理,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将申请材料退回。如果当事人坚持的,可以采用裁定的方式驳回再审申请。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再审事由,找出原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问题,逐一列明。针对其列明的再审事由,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紧密围绕再审事由成立与否进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