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再审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

发布时间:2023-04-12

1.再审申请书

审核再审申请书时应当分别注意以下要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包括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列明姓名、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应当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对应,并在申请书中清楚地援引。如果申请再审事由零散地写在事实、理由部分,应在受理环节引导当事人准确归纳、提炼,明确条文编号,方便开展审查工作。

(3)申请再审的法院

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详见前文)。

(4)签章

再审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即使有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宜由委托诉讼代理人署名。

(5)再审申请书副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中的"对方当事人",不但包括被申请人,也包括原审其他当事人。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2.身份证明材料

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注意事项参见前文。

3.委托材料

再审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新规定,审核方面的要求比以往更为细致。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审核是否提交了以下资料:

(1)律师

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近亲属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关于此处"近亲属"的范围,根据《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4)本单位工作人员

本单位人员担任委托诉代理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公民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该社会团体必须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被代理人应当是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代理事务应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被推荐的公民应当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是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件以及符合以上条件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4.原审裁判文书

原审裁判文书包括所有原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经过二审的,也包括一审裁判文书。

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时,除再审申请书等必备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其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法院对此所作驳回裁定。如曾提起新的诉讼但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的,还应提供相应裁定书。

因不可归责于自身原因而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视同当事人申请再审,因此在申请材料方面没有特别要求,但审核材料时应当注意:再审申请书应当对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和未参加原审诉讼的原因作出清楚的说明。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应当附相应证据材料。

5.联系方式

再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供《送达地确认书》。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对方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顺利发送相关法律文书的,不宜以此为由令其承担不得申请再审的不利后果。对于此类申请,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予以受理,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予以完备。再审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对方当事人有效联系方式的,可先行立案,由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以公告方式发送有关法律文书。

6.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如果已在原审程序中提交,可以在申请书中进行说明,不必再行提供。如果以特定事由申请再审,尤其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则必须提供与再审事由相对应的证据材料。

再审申请人还应当填写材料清单。法院可以直接收取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清单,也可以提供空白清单供其填写。

7.材料的补正

(1)总体要求

再审申请书不具备上述内容或内容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要求,同时指定补正期限。已经递交的材料可以退回。

(2)申请材料有不恰当内容时

如果再审申请书含有主观性过强的语句,或者存在人身攻击性语言的,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不利于纠纷化解的,应当作为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情形加以处理,及时向再审申请人指出并限期改正。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3)收件凭证

当事人到立案窗口当面提交申请材料,经接待人员当场检验,有再审申请书并附前文所述身份证明、原审裁判等相关材料,基本符合再审申请材料要求的,应当接收。同时可附材料清单两份,由接待人员注明收件日期、加盖收件章,将其中一份交再审申请人留存。

当事人到立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检验后发现缺少重要材料予以退还,不必出具材料清单等收件凭证。但申请期限即将届满的,可以出具收件凭证。

当事人通过邮寄、快递等途径递交申请再审材料的,不必出具收件凭证。

(4)未按要求补正的处理

此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缺少再审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补正,否则不予受理。如果申请材料有其他形式上瑕疵的,经限期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一般可以再次指定补正期限。案件有矛盾激化隐患等特别情况的,也可先行受理,在审查期间对审查材料加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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