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符合受理条件时告知其他维权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也规定,对于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或者对再审裁判申请再审的,虽然不符合受理条件,仍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或者抗诉(但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已经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以及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再审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不限于重复提出的再审申请和对再审裁判提出的再审申请,在做好释法明理和息诉罢访工作的同时,只要人民检察院没有介入过,可告知当事人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