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再审的对象
并非所有生效裁判都可以成为申请再审的对象。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阶段应当注意:
1.判决
只有诉讼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即《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为解决双方或多方民事争议而作出的生效判决,才可以成为申请再审的对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针对离婚的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理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对管辖权异议、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生效裁定,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的,经初步审查确有错误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依职权再审。
当事人对一审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如果可以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获得权利救济机会,告知其可以重新起诉,对再审申请不予受理。如果一审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确实可能存在差错,当事人又无法通过再次起诉的方式获得权利救济(例如劳动争议有15天起诉期间的限制,再次起诉时可能期间已届满),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但从司法为民和有错必纠角度出发,可以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对驳回裁定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四、法院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股东申请对公司再次进行强制清算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公司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股东申请对公司再次进行强制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存在通知、释明等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且股东确有证据证明能够依法清算,不进行强制清算将导致相关权利人权益受损的,可再次受理。
3.调解书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原则上可以申请再审。
4.不得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
(1)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对于原审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下于执行,
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但需要注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作为信访件或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条件的、也可能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外的途径进入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3)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当案件存在矛盾激化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作为信访件或内部复查案件处理。此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也可能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外的途径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4)判决、裁定
对于再审裁判仍然不服的,不可以再次申请再审。与此相关的规定僧出现反复、应予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凤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曾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第1款也规定:"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质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作出了新的规定:"当事儿申请兵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非判决。发定提出申请的;......"因此,根据当前有效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再事生效裁判,无论是否改变原审结果,都不可以申请再审。加果发现具享裁判确有错误,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提起事判监督程序。
(5)被驳回后再次参请再再审
《民事诉企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申请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禹友提上年请约:....."根据该项规定,曾经提出再审申请并被裁定驳回,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此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如果其他先前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或符合条件的案外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的,不属于"再次提出申请",不在此限。
(6)再审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再次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又以上述特定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要求其对符合申请期限规定提供证据或进行说明。
(7)检察机关否定当事人申请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已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不予抗诉决定后,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其法律依据首先是《刑事诉讼法》而非《民事诉讼法》,且裁判结果与刑事部分的定罪量刑往往存在密切联系。所以,当事人对民事部分申请再审的,不宜作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5.对未上诉的裁判申请再审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一审未上诉、裁判生效后又申请再审的情况,其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一审系缺席裁判,缺席的当事人错过了上诉期限;有的是因为相关证据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才被发现;有的是因为当事人经济方面的考虑。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设定这方面的条件。所以,对于一审以后没有提出上诉、此后又申请再审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原则上应予受理。也有一些权威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刊登的(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认为:"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维持原判后,该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导致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9)最高法民申1613号一案中也认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一审原告可就未胜诉部分提起上诉,无正当理由未上诉的,不应再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人民法院可以释明以说服其自愿放弃申请。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查明其未上诉无正当理由,又不符合其他再审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