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委托关系接受了部分工程款,加之其不能提供承包工程的合同,且工程未实际施工,不应认定其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程其强与南昌洪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湾里区建筑工程公司、付朝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058号】中认为,本案焦点是程其强是否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起诉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本案发包人洪恒公司将涉案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湾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湾建公司承建涉案工程,但事实上湾建公司未设立项目部,亦未施工。程其强起诉主张其为度假公寓楼的实际施工人,对此其并没有提供出与洪恒公司或湾建公司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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