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理和审查的标准区分

发布时间:2023-04-12

(四)受理和审查的标准区分

民事再审申请的受理工作主要是针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的形式审查,而通常意义上的"审查"则是对已受理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实质性审查。受理阶段发现当事人主张再审事由与《民事诉讼法》不符的,为再审之诉不合法,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形式要件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审查阶段发现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为再审之诉无理由,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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