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上海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一部分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工作概述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相关的法律渊源和规范性文件

(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区分

(四)受理和审查的标准区分

(五)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释明和引导

二、再审申请受理的审查

(一)概述

(二)申请再审对象

(三)管辖法院

(四)再审申请人

(五)申请再审期限

(六)再审请求和事实、理由

(七)再审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

(八)法律、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三、受理期限和材料发送

(一)受理期限

(二)材料发送





第一部分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工作概述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作为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受理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强化流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高度重视维护稳定和化解矛盾,体现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妥善处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合理引导当事人全面、准确地表达申请事项和事实、理由,做好法律释明、诉讼指引和息诉罢访工作,与案件审查工作的其他环节互相配合,协调统一,为审查工作打好基础。

(二)相关的法律渊源和规范性文件

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和《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先后制定了《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法院申诉审查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以及《上海法院申诉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等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公布实施后,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意见中与之内容不一致的,均不再适用。

(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区分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都使用"申诉"表示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的异议。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正式使用了"申请再审",

但"申诉"作为一种习惯性表述还是被沿用下来。

从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得到了明显的完善和强化,但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然使用"申诉"一词即"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此处的"申诉"实际即"申请再审"。可见直到当时,"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混同的。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与上述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对应的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用"申请再审"取代了"申诉"。至此,在关于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条文中,"申诉"一词不再出现。

当前审查实践中,"申诉"一词还是有其实际意义的。具体而言,广义上的"申诉",既包括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也包括当事人来信来访反映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问题。而狭义上的"申诉"则专指后者,例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来信来访发现原审生效裁判可能确有错误,从而开展内部复查工作,以确定是否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案件裁定再审。

(四)受理和审查的标准区分

民事再审申请的受理工作主要是针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的形式审查,而通常意义上的"审查"则是对已受理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实质性审查。受理阶段发现当事人主张再审事由与《民事诉讼法》不符的,为再审之诉不合法,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形式要件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审查阶段发现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为再审之诉无理由,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五)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释明和引导

1.司法便民举措

应将《再审申请书》样式及《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张贴于接待窗口醒目位置。同时,这些材料在上海法院网(http://shfy. chinacourt . gov . cn )相应栏目也都予以公开。当事人要求了解关于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的,既可告知相应网址,也可免费发放纸质材料。对于当事人的疑问,应当耐心、准确地予以解答。

2.申请再审渠道

当事人或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外人可以通过到申请再审立案窗口当面递交或者邮寄、快递的方式申请再审。

2018年7月1日起,民商事再审申请网上立案系统向上海市三级法院开放,全面运行。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可以委托律师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网上再审申请。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渠道拓宽,诉讼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

二、再审申请受理的审查

(一)概述

受理阶段应注意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申请对象适格: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2.管辖法院适格:必须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再审申请人适格:必须是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当事人,或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案外人;

4.申请应当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5.再审请求和事实、理由适格;

6.材料的形式和内容适格;

7.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具体要求,将在后文进一步展开说明。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

并非所有生效裁判都可以成为申请再审的对象。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阶段应当注意:

1.判决

只有诉讼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即《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为解决双方或多方民事争议而作出的生效判决,才可以成为申请再审的对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针对离婚的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理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对管辖权异议、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生效裁定,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的,经初步审查确有错误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依职权再审。

当事人对一审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如果可以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获得权利救济机会,告知其可以重新起诉,对再审申请不予受理。如果一审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确实可能存在差错,当事人又无法通过再次起诉的方式获得权利救济(例如劳动争议有15天起诉期间的限制,再次起诉时可能期间已届满),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但从司法为民和有错必纠角度出发,可以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对驳回裁定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四、法院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股东申请对公司再次进行强制清算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公司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股东申请对公司再次进行强制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存在通知、释明等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且股东确有证据证明能够依法清算,不进行强制清算将导致相关权利人权益受损的,可再次受理。

3.调解书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原则上可以申请再审。

4.不得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

(1)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对于原审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下于执行,

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但需要注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作为信访件或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条件的、也可能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外的途径进入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3)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当案件存在矛盾激化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作为信访件或内部复查案件处理。此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也可能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外的途径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4)判决、裁定

对于再审裁判仍然不服的,不可以再次申请再审。与此相关的规定僧出现反复、应予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凤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曾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第1款也规定:"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质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作出了新的规定:"当事儿申请兵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非判决。发定提出申请的;......"因此,根据当前有效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再事生效裁判,无论是否改变原审结果,都不可以申请再审。加果发现具享裁判确有错误,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提起事判监督程序。

(5)被驳回后再次参请再再审

《民事诉企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申请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禹友提上年请约:....."根据该项规定,曾经提出再审申请并被裁定驳回,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此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如果其他先前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或符合条件的案外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的,不属于"再次提出申请",不在此限。

(6)再审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再次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又以上述特定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要求其对符合申请期限规定提供证据或进行说明。

(7)检察机关否定当事人申请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已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不予抗诉决定后,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其法律依据首先是《刑事诉讼法》而非《民事诉讼法》,且裁判结果与刑事部分的定罪量刑往往存在密切联系。所以,当事人对民事部分申请再审的,不宜作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5.对未上诉的裁判申请再审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一审未上诉、裁判生效后又申请再审的情况,其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一审系缺席裁判,缺席的当事人错过了上诉期限;有的是因为相关证据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才被发现;有的是因为当事人经济方面的考虑。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设定这方面的条件。所以,对于一审以后没有提出上诉、此后又申请再审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原则上应予受理。也有一些权威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刊登的(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认为:"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维持原判后,该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导致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9)最高法民申1613号一案中也认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一审原告可就未胜诉部分提起上诉,无正当理由未上诉的,不应再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人民法院可以释明以说服其自愿放弃申请。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查明其未上诉无正当理由,又不符合其他再审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管辖法院

1.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这里的"上一级法院"是相对于"原审法院"而言的。当事人未上诉,一审裁判生效的,原审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后作出的,原审法院是第二审人民法院。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一方人数众多"的标准,一般指十人以上。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中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第三人则不限于公民。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三百七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3.应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小额诉讼案件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并申请再审

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坚持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其他情况下,从"案结事了"原则出发,应当优先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帮助当事人理解生效裁判的依据和理由,防止矛盾激化,不宜简单、粗暴地一推了之。当事人经合理释明后依然坚持申请再审的,可告知其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当事人分别向不同法院请再审

首先,上、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协调沟通,及时掌握不同当事人针对同一案件分别向不同级别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其次,应当耐心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促使当事人就审查法院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当事人确实无法协商一致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将申请材料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一并受理、审查。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5.越级申请再审

除告知可向有权受理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外,为减轻当事人负担,体现司法为民工作宗旨,在当事人明确申请再审意愿且初步确认其申请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可将申请材料通过内部交换途径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立案。

6.对一审生效判决和二审视为撤回上诉的裁定分别申请再审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所作实体判决、二审法院视为撤回上诉的裁定均为生效裁判。

当事人既可以对一审生效的实体性判决申请再审,也可以对二审生效的程序性裁定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确定,取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例如,当事人对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异议,此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是指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撤回上诉裁定申请再审,此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在视为撤回上诉的案件中,一审裁判的生效日期是二审法院作出准予撤回上诉裁定的日期。同时,由于案件情况和处理结果相互关联,上、下级法院立案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

7.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管辖确定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分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管辖法院: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为由申请再审时,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确定管辖法院,原则上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该案符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条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时,案外人应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还需特别注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如果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选择执行异议程序,则被驳回后其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再审,此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再审申请人

1.适格主体

(1)生效裁判文书中列明的当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和被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

(2)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案外人,是唯一不需要经过执行异议程序即可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其他案外人申请再审,都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先经过执行异议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类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则不得再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为由申请再审。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案外人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与原判、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上述当事人、案外人死亡或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

死亡或终止的当事人有多个权利义务承继人的,其中部分承继人提出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可引起审查程序,故对此类申请可直接予以受理。但为避免多个权利义务承继人分别对同一生效裁判先后多次申请再审,可由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向其他权利义务承继人征求对生效裁判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2.不适格主体

(1)生效判决、调解书所确认债权的受让人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不具有申请再审利益的当事人

只有具有申请再审利益,即可能通过再审程序改善自身权利状况的当事人才有资格申请再审。因此,对于生效裁判获得全部胜诉的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获得部分胜诉的当事人只能对败诉部分申请再审。当事人对裁判主文并无异议、仅对裁判理由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一般不予受理。

3.多个主体均提出再审申请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有多个原审当事人和案外人同时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一并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作为同一案件立案,将所有提出申请的原审当事人同时列为再审申请人。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五)申请再审的期限

1.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需要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

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的规定,计算申请再审期限时,裁判生效当日以及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再审事由的当日,均不计算在期间内。

2.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性质上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3.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时间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参照该条规定,原则上应以当事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作为其申请再审的时间,并以此为起点计算法院受理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初次提交再审申请材料时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需要补正的,补正后超出申请期限的,不宜按照逾期申请处理,而应以再审申请人初次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之日作为提出申请的时间。告知当事人补正事项后,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怠于补正,事后又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认为已经超过申请期限。

4.超出再审申请期限的处理

在受理环节,对于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期限的再审申请,应当耐心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经告知后仍然坚持申请再审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处理:首先,以裁判生效时间为起算点的,裁判文书载明的日期和实际生效日期可能不一致,此时可给予适当期限以便申请人证明原审裁判、调解书的实际生效日期。实践中,这方面的证据主要表现为裁判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实际送达日期的各类凭证等。

其次,以知道或应当知道特定再审事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为时间起算点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相应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对其何时知晓再审事由进行说明。

再次,如果当事人确实超过申请期限的,应当尽量说服其放弃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最后,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应在受理后交合议庭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再审申请。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进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六)再审请求和事实、理由

1.总体要求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3)具体的再审请求;(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2.再审请求

具体的再审请求是指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的具体请求。再审审查范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内容加以确定,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项不予审查。因此,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书中明确不服原审裁判的范围以及如何变更原审裁判的具体请求,以便明确再审审查对象。

再审请求通常应当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如何撤销原审裁判的请求。如果是对原审判决全部不服,应表明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如果仅对生效裁判中的部分主文不服,则应表明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中具体哪些部分。第二,如果本案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应当如何裁判(例如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或驳回对方一审诉讼请求或二审上诉请求,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的请求不能超出原审请求范围,也不能与再审申请人原审提出的请求相抵触。第三,可以写明对诉讼费用承担的意见,也可以省略不写。

3.再审事由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应当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百零一条对应,并在申请书中清楚地援引。如果申请再审事由零散地写在事实、理由部分,应在受理环节引导当事人准确归纳、提炼,明确条文编号,方便开展审查工作。

受理阶段,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属于形式审查。当事人主张多项再审事由的,只要其中之一属于法定再审事由,即视为符合这方面的受理条件。

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应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为法定再审事由。当事人只能对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并且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4.未指明法定再审事由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的再审事由,是按照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可能存在的、严重影响司法权威的错误所作的严谨列举,是审查工作的基础和指引,也是判断申请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的决定性依据。当事人未在再审申请书中指明法定再审事由的,应当告知其予以补正。

再审申请人坚持不指明具体法定再审事由或其理由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一般不予受理,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将申请材料退回。如果当事人坚持的,可以采用裁定的方式驳回再审申请。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再审事由,找出原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问题,逐一列明。针对其列明的再审事由,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紧密围绕再审事由成立与否进行陈述。

(七)再审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

1.再审申请书

审核再审申请书时应当分别注意以下要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包括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列明姓名、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应当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对应,并在申请书中清楚地援引。如果申请再审事由零散地写在事实、理由部分,应在受理环节引导当事人准确归纳、提炼,明确条文编号,方便开展审查工作。

(3)申请再审的法院

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详见前文)。

(4)签章

再审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即使有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宜由委托诉讼代理人署名。

(5)再审申请书副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中的"对方当事人",不但包括被申请人,也包括原审其他当事人。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2.身份证明材料

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注意事项参见前文。

3.委托材料

再审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新规定,审核方面的要求比以往更为细致。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审核是否提交了以下资料:

(1)律师

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近亲属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关于此处"近亲属"的范围,根据《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4)本单位工作人员

本单位人员担任委托诉代理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公民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该社会团体必须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被代理人应当是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代理事务应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被推荐的公民应当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是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件以及符合以上条件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4.原审裁判文书

原审裁判文书包括所有原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经过二审的,也包括一审裁判文书。

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时,除再审申请书等必备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其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法院对此所作驳回裁定。如曾提起新的诉讼但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的,还应提供相应裁定书。

因不可归责于自身原因而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视同当事人申请再审,因此在申请材料方面没有特别要求,但审核材料时应当注意:再审申请书应当对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和未参加原审诉讼的原因作出清楚的说明。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应当附相应证据材料。

5.联系方式

再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供《送达地确认书》。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对方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顺利发送相关法律文书的,不宜以此为由令其承担不得申请再审的不利后果。对于此类申请,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予以受理,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予以完备。再审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对方当事人有效联系方式的,可先行立案,由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以公告方式发送有关法律文书。

6.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如果已在原审程序中提交,可以在申请书中进行说明,不必再行提供。如果以特定事由申请再审,尤其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则必须提供与再审事由相对应的证据材料。

再审申请人还应当填写材料清单。法院可以直接收取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清单,也可以提供空白清单供其填写。

7.材料的补正

(1)总体要求

再审申请书不具备上述内容或内容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要求,同时指定补正期限。已经递交的材料可以退回。

(2)申请材料有不恰当内容时

如果再审申请书含有主观性过强的语句,或者存在人身攻击性语言的,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不利于纠纷化解的,应当作为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情形加以处理,及时向再审申请人指出并限期改正。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3)收件凭证

当事人到立案窗口当面提交申请材料,经接待人员当场检验,有再审申请书并附前文所述身份证明、原审裁判等相关材料,基本符合再审申请材料要求的,应当接收。同时可附材料清单两份,由接待人员注明收件日期、加盖收件章,将其中一份交再审申请人留存。

当事人到立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检验后发现缺少重要材料予以退还,不必出具材料清单等收件凭证。但申请期限即将届满的,可以出具收件凭证。

当事人通过邮寄、快递等途径递交申请再审材料的,不必出具收件凭证。

(4)未按要求补正的处理

此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缺少再审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补正,否则不予受理。如果申请材料有其他形式上瑕疵的,经限期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一般可以再次指定补正期限。案件有矛盾激化隐患等特别情况的,也可先行受理,在审查期间对审查材料加以弥补。

(八)法律、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1.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假借诉讼为名、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值得重视。对此,可能并存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维权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如果案外人同时满足两者条件,可选择其中一种维权途径。

(1)已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又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由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只能择一进行,因此,收到案外人再审申请材料时,应了解其先前是否曾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无法提起执行异议程序的可告知尝试第三人撤销之诉

此类案件有时并不指向特定标的物,而是以损害案外人实际受偿机会为表现形式;有时虽有特定标的物,但当事人并不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案外人并无提出执行异议的机会,进而也无法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为依据申请再审。对于此类案外人,应告知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原审法院依法判断。

2.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

当事人提交申请再审材料,人民检察院同时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直接裁定再审,不必对当事人的申请开展审查工作。故可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材料移交审判监督部门,并告知当事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一并提出相应再审请求。

3.不符合受理条件时告知其他维权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也规定,对于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或者对再审裁判申请再审的,虽然不符合受理条件,仍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或者抗诉(但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已经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以及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再审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不限于重复提出的再审申请和对再审裁判提出的再审申请,在做好释法明理和息诉罢访工作的同时,只要人民检察院没有介入过,可告知当事人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利。

三、受理期限和材料发送

(一)受理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再审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收到再审申请书"应指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也应在收到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的具体要求。

(二)材料发送

对于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不但应在五日内予以立案,还应完成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的发送工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使用了"发送"而非"送达"的法律用语。实践中,需要正确认识"发送"和"送达"的不同要求。

首先,发送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包括除再审申请人以外的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其次,发送的内容包括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再次,发送材料被退回后的处理方式与案件处理结果有一定关联:一般而言,申请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的,即使发送材料被退回,也不影响审查和裁定工作的开展,只要保留发送凭证证明履行了发送手续即可;但如果案件很可能需要再审,尤其是有新证据需要被申请人质证等情形,为保障被申请人的程序权利,仍以公告发送再审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材料为宜。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对于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送达地址,也可参照该条规定执行。

向再审申请人发送的受理通知书主要是告知再审申请人本院已经受理其申请。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的应诉通知书主要是告知其由于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案件已经进入民事再审审查阶段,其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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