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再审申请人
1.适格主体
(1)生效裁判文书中列明的当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和被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
(2)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案外人,是唯一不需要经过执行异议程序即可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其他案外人申请再审,都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先经过执行异议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类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则不得再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为由申请再审。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案外人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与原判、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上述当事人、案外人死亡或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
死亡或终止的当事人有多个权利义务承继人的,其中部分承继人提出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可引起审查程序,故对此类申请可直接予以受理。但为避免多个权利义务承继人分别对同一生效裁判先后多次申请再审,可由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向其他权利义务承继人征求对生效裁判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2.不适格主体
(1)生效判决、调解书所确认债权的受让人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不具有申请再审利益的当事人
只有具有申请再审利益,即可能通过再审程序改善自身权利状况的当事人才有资格申请再审。因此,对于生效裁判获得全部胜诉的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获得部分胜诉的当事人只能对败诉部分申请再审。当事人对裁判主文并无异议、仅对裁判理由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一般不予受理。
3.多个主体均提出再审申请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有多个原审当事人和案外人同时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一并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作为同一案件立案,将所有提出申请的原审当事人同时列为再审申请人。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