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返还--裁判规则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裁判规则指引
一、关于合同解除与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关系,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则质量保证金条款自然解除,发包人不应再扣留质保金:另有观点认为,质量保修义务是法定义务,并不因为合同解除而终止,作为担保该义务履行的质量保证金仍应按照合同预留。综合考虑质量保证金的性质和目的、多种形式产生的效果应当趋同等因素,笔者倾向于认为,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一定比例质量保证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二、若发包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可自合同解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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