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裁判规则(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8

实务疑难问题204

1.竣工验收合格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2.专项验收结果与竣工验收合格之间是什么关系?

3.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竣工验收完毕后,最后形成结论并由参建单位签字盖章,记载该结论的载体或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或为"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该类载体是证明竣工验收合格的第一凭证。

二、竣工验收流程中,一般是先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后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出具主体是建设单位,是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总结,建立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的基础上,且竣工验收报告的出具时间易受建设单位主观意愿的影响,故不宜将竣工验收报告作为验收合格的第一凭证。

三、所谓专项验收,一般是指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由验收责任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特定工程内容或档案资料的质量进行检验,评定特定工程内容或文件资料是否合格的过程。

四、关于专项验收的改革趋势,可概括为以下两个要点:一是行政部门为避免重复许可、重复监管,着力简化审批手续,减轻企业负担;二是监管方式以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为并行手段,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如在雷电防护和消防领域,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区分了验收和备案等不同的监管方式。

五、竣工验收与行政部门主导的专项验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规划、消防等行政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的认可是履行行政权、行政监管的表现,但不属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范畴。

六、若专项验收未通过,建筑物一般无法投入使用。若查明是承包方的原因,承包方一般应承担相应的修复义务;若查明是其他参与方的原因,承包人虽可承担修复义务,但相应费用应当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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