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单方请求质检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报案例(2010)民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单方请求质检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报案例(2010)民提字第210号)
依照《合同法》第279条(现民法典第27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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