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已交付发包人使用多年未返还工程质保金的,承包人对未完工工程完成施工及维修义务后,发包人应返还工程质保金 (2021)最高法民申5428号

发布时间:2026-08-31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案例】建设工程已交付发包人使用多年未返还工程质保金的,承包人对未完工工程完成施工及维修义务后,发包人应返还工程质保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428号【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实业公司;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工程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关于质保金的问题。某实业公司主张应在某工程公司将未施工部分完成后重新计算质保期,质保期届满后返还质保金。该工程于2013年交付使用,至今已使用八年之久,工程质保期早已届满。在此期间,某实业公司未起诉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未完工问题,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现又要求某工程公司完工后重新计算质保期,显然有失公平。原审判令某实业公司在某工程公司完成施工及维修义务后返还工程质保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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