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针对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首先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只有在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等情况下,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或反诉,才能得到支持【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6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建筑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置业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竣工验收有严格规定,工程要通过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合同解除后,在某建筑公司配合下,案涉工程在诉讼中已通过某置业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应推定案涉工程并非不合格工程。当然,即便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仍应承担质保责任,补充协议中双方也约定,“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或验收,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工程(含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对所有分包)的质量所负的责任”。根据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针对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首先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只有在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等情况下,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或反诉,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