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案例】质保金条款属于结算条款,合同解除不影响质保金条款效力【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某建设集团;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某实业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工程总价款5%的质保金是否应当扣除。某建设集团认为合同解除后,质保金条款不再适用,故不应扣除质保金。本院认为,质保金条款属于结算条款,合同解除不影响质保金条款效力,因此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工程质量保证金才应返还施工方。虽然案涉工程未完工,但某建设集团的质量保修义务并不因此免除。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保修书》之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实际完成工程结算总价款5%扣留5年,案涉工程于2016年1月8日完成主体封顶,至今工程未竣工验收,也未交付使用,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故某建设集团主张保证金不应扣除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