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解释二质量责任)第十六条,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

发布时间:2026-07-19

第十六条 1. 情形一: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没有先通知承包人修复,直接起诉要求承包人先给钱(修复费)法院不支持2. 情形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拒绝修复; 合理期限内没修好;发包人自己找人修好后,起诉要合理修复费用 法院支持。

核心法理:1. 修复优先原则 质量缺陷第一顺位救济方式是承包人自行修复,发包人不能跳过通知、跳过承包人修复,直接主张金钱赔偿。2. 发包人负有前置通知义务  通知是发包人索赔修复费用的法定前置程序;未履行通知,丧失直接主张修复费的权利。3. 费用限制:必须是合理修复费用。 不能擅自高标准翻新、扩大维修范围;超出必要修复范围的支出,法院不保护超额部分。

发包人风险:发现质量问题务必书面通知承包人(留存快递、微信、邮件、监理函件证据),载明:缺陷部位、要求修复期限;不能不打招呼直接自行施工,否则起诉要钱会被驳回。

承包人抗辩思路:如果发包人起诉要修复费,承包人可审查:1. 是否有书面修复通知?2. 是否给过合理修复期限?
缺少任一,可直接依据本条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问:发包人没通知,但是工程紧急、不维修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怎么办?

答:司法实践例外:紧急避险情形(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可先行维修,但事后仍需举证紧急事由、维修必要性、费用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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