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起算、质量保修期--裁判规则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1-28

实务疑难问题

1.影响缺陷责任期起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习惯都有哪些?2.缺陷责任期在正常竣工验收、发包人或承包人拖延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等情形中的认定规则有什么不同?

3.影响质量保修期起算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业习惯都有哪些?

4.质量保修期在正常竣工验收、发包人或承包人拖延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等情形中的认定规则有什么不同?

5.发包人拖延验收时,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计算起点是否应当采取同一计算规则?

6.当事人约定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的期限超过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限制范围时,其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裁判规则指引下

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影响实践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正常竣工验收时,三者关于缺陷责任期起算的内容存在矛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和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更具合理性,即应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计算;承包人原因导致拖延验收时,应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计算;发包人擅自使用时,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计算。发包人原因导致拖延验收时,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关于保修期的起算,影响实践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正常竣工验收时,三者关于保修期起算的内容存在矛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更具合理性,即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计算;承包人原因导致拖延验收时,应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计算;发包人擅自使用时,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计算。发包人原因导致拖延验收时,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存在争议。

三、《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九条规制的对象是实际竣工日期,该条规范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之间无必然联系,也不宜作为推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依据。

四、发包人拖延验收时,如果自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计算保修期,则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计算起点将相差90天。考虑到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到发包人验收完毕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保修期原则上从竣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计算,故建议在发包人拖延验收时,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计算起点采取同一规则,即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五、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六、以现有法律为基础,若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限超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并非必然无效,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承包人认为其利益受损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以行业未来发展为基础,建议立法机构参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将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纳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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