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波 男 1980年10月22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号:370882198010223231 住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府前路4号 电话:1505378888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珂玉 男 1971年4月17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号:370882197104174716 住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闫村 电话:18613686537 委托诉讼代理
再审申请人xxx与xx公司等
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不能申请再审-﹣涟水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案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属于再审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损失的认定问题--再审申请人乙公司与被申请人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律师讲解】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而承租人在诉前已经以腾退房屋、邮寄钥匙、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或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以出租人起诉状副本送达承租人之日视为双方合同解除之日。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出租人依照合同约定的"赔偿一切损失"的概括性条款要求承租人赔偿恢复房屋原状、重新开业、长期空置期损失的,人民法院审查出租人主张的损失项目是否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可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
人民法院未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再审的,不予审查
鉴定费用负担问题并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案涉债权虽已转让,但案件当事人未表放弃再审申请之权利的,对其再审申请应继续审查
北京再审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曹律师工程建设二十年!造价师,建造师,监理师!专业律师;.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了多起枉法裁判,冤假错案,术业专攻;
张某才等159人、甘肃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申字第1132号 案情简介: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盛公司)与甘肃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兴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利兴公司承包案涉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利兴公司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张某才等共计159人。工程 完后,民盛公司未与利兴公司进行最终结算,利兴公司因未收到工程款而无法 向张某才等人支付劳务费用,张某才等人遂将民盛公司与利兴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尽管民盛公
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与胡某、保山市伟业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申字第1608号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18日,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十建公司)与保山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山伟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云南十建公司为保山伟业公司承建位于保山市永昌商贸园二期(永昌兰郡) B 区工程,建筑面积70,505.33平方米。合同签订后,云南十建公司向保山伟业公司交纳了工程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同日,云南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