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期延误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仲裁时效
仲裁要点: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工程迟延竣工是由作为承包人的申请人的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或应由申请人负责的必要停工或中途无故停工造成的情形下,被申请人以涉案工程延迟526天竣工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申请人无合理顺延工期的事由及被申请人从未确认工期的合理顺延为由,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此外,被申请人对于延迟竣工违约责任提出的仲裁反请求因超过时效,其丧失就此争议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一、案情概要
A 公司(本案仲裁本请求申请人及仲裁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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