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工期延误纠纷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一、工期延误索赔(风险与化解)

发布时间:2023-07-29

一、工期延误索赔(风险与化解)

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就举证责任而言,发包人仅就合同约定的工期提供举证责任,针对延期部分的延期事由、延期天数,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是否由合同约定的有签字权限的发包人人员签字确认的举证责任就在于承包人。如何主张工期延期的同时避免发包人对工期延误的反索赔,是整个项目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应当高度注意的风险点。

风险提示

1.工期延误原因未明确。承包人的工期索赔包括工期延期天数索赔及工期延误影响的费用索赔。在实践中,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发包人原因;二是无法预见的不良地质条件;三是极端恶劣天气;四是不可抗力事件;五是政府行为等。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担心提出索赔会影响其与发包人的关系,故往往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向发包人发出工程联系函、未在监理例会中进行明确表述、未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等,或者是仅以口头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而未进行书面形式的落实工作,将索赔工作寄希望于结算时的谈判。殊不知,建设工程周期长、人员变动大,若在过程中未及时处理,等到工程结算时往往会因发包人人员变更、集团对发包人项目公司的权限变化导致发包人现场人员不能补签,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发包人不愿补签,出现承包人预期高、发包人预期低的结算困局。

2.未及时主张工期顺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9.1.1项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在实践中,即便承发包双方没有使用示范文本,总承包合同也会对索赔时限、索赔流程进行明确约定,但承包人往往忽略合同条款,导致工期未能顺延和索赔。

化解措施

1.及时确认工期延误事实。发生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事件后,承包人应当尽可能在事件发生当日发出工程联系函,延期事件为连续的时间段的,在事件最后时间向发包人发函,告知工期延误事件发生的事由、工期延误的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告知发包人将尽快上报索赔报告。同时尽快取得发包人、监理单位对工程延期的事实及费用的确认,或至少先取得监理单位对工程延期事实的确认。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延期索赔。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发出索赔报告,并注意书面索赔报告应要求发包人进行签收确认;

若无法在短期内提供索赔报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先向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索赔报告报送。

3.梳理工期延误事件。承包人应在履约过程中格外注意,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发生下列影响工期的事件后,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函,并尽量在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施工日志中载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情况,做好摄影、摄像记录,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立即梳理履约资料并上报工期顺延主张(1)设计出图延误,设计变更;(2)场地/工作面移交、施工条件延误;(3)基础资料、许可等手续延误;(4)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延误;(5)未能在计划开工之日起7天内下达开工令;(6)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进度款;(7)超过24小时的停水、停电;(8)其他情形。

4.及时进行工程延期事件复盘。在进行工期梳理、复盘时,应先就原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关键节点、施工计划与实际开工日期、按照原工期天数的计划竣工时间,找到每个节点延期的天数及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事件、各事件导致的具体延误天数,以此就工期情况进行拆解,查找分析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变化影响工期的证据,做实工程延期索赔证据支撑。

在无法预见的不良地质条件方面,可从投标时现场勘察无法直接发现的、地质勘察报告中未探明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对现场施工造成影响的不良地质条件角度出发进行梳理。

在极端恶劣天气方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何为恶劣天气,何种程度构成极端恶劣天气,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可就当年官方气象报告中载明的台风、高温、降水等情况与往年同期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导致承包人无法预测、无法承担的因恶劣天气工程延期的事由、因天气变化政府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等,作为工程延期的证据资料。

在政府行为方面,主要为大型会议停工、大气管控停工、临时活动停工、特殊事件停工等政府部门的相关发文。

相关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0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11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22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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