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专业律师工期索赔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22

四、工期索赔问题

实践中,发包人(业主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和施工设计图的情形时有发生。按照法律规定,除工期可以顺延外,发包人(业主方)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机械费、措施费等。这里面就涉及施工合同纠纷中非常重要的工期索赔问题。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一般有两种目的,其一是免去自己因工期顺延需承担的责任,其二是主张赔偿因工期顺延导致己方受到的损失。当然,工期延误并非全由发包方原因导致,也有可能归因于承包方。

承包方应对发包人(业主方)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如《会议纪要》《确认函》《工作联系函》等。承包方应努力建立和发包人(业主方)之间的签收制度。所谓签收制度,即发包人(业主方)发出变更指令后,承包方应及时就变更指令要求发包方书面签字确认,形成常态。另外,承包方向发包人(业主方)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一定要明确要求顺延的具体天数。实践中,承包方因为工期顺延甲请中没有载明顺延天数而得不到法院支持,由此承担巨额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案例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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