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诺书》应属无效。
案涉《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诺书》应属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承包人签署该承诺书时,案涉工程尚欠付大额工程款,包含应付建筑工人工资。若认定放弃优先权有效,工程处置价款将优先清偿银行抵押权,建筑工人工资无法得到保障,该承诺损害建筑工人生存权益,依法无效。请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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