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发包人)与乙施工单位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约定工期1年。施工6个月后,市场钢筋价格短期内上涨45%,乙起诉请求法院调整合同价款。合同未约定材料调价条款。
问题: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的请求?为什么?法院原则不予支持,只有本案符合《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才可能支持。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当事人以工期内主材价格重大变化请求调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533条情势变更除外。2. 本案合同无调价约定。钢筋价格上涨需要区分性质: 若属于正常市场价格波动(商业风险),风险由承包人乙自行承担,不予调价; 若该暴涨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客观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乙明显不公平,才构成情势变更,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价款。3. 仅价格上涨幅度大,不直接等同于情势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