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1. 一般规则(原则)固定价合同(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本身已经由承包人预判人工、建材涨跌风险,正常市场波动属于商业风险,法院不支持调价。2. 两个例外(可以申请调价)① 合同另有调价约定(比如约定钢材涨跌±5%以上可调差);② 价格异动符合《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适用情势变更4个严格条件(缺一不可)
1. 涨价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2. 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3. 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短期暴涨暴跌、政策强制调价等极端情形);4. 继续按原价履行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重要提醒:小幅涨价(如10%以内)一般仍认定为商业风险,法院极少支持情势变更。
三、实务建议1. 签合同尽量增加材料价格风险调整条款,提前约定涨跌幅度;2. 如遭遇极端涨价,先书面发函与发包人协商调价并留存证据;3. 诉讼中主张情势变更,需举证价格波动幅度、同期市场行情、亏损测算等全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