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未完工结算)

发布时间:2026-07-19

第十条(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未完工结算)适用前提(四要件缺一不可)① 合同:固定总价合同② 状态:合同已解除、工程未完工③ 质量: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④ 结算:无合同约定、事后协商不一致.

结算公式(比例法)已完工价款 =(签约时当地定额:已施工定额价 ÷ 全部工程定额价)× 合同固定总价

关键词1. 计价依据:合同订立时当地住建部门定额(不是施工时)2. 法条用词:可以(法官有自由裁量权)3. 约定优先:合同提前约定退场结算方式的,本条不适用

第9条 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涨价想调价 原则不调;约定/情势变更除外;第10条 合同中途解除停工,无结算约定 定额算比例 × 合同总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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