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建材人工涨价调价问题) 法条要点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期内人工费、主材价格重大变化请求调价款

发布时间:2026-07-19

第九条(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建材人工涨价调价问题)法条要点: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期内人工费、主材价格重大变化请求调价款:1. 原则不予支持(商业风险承包人自担)2. 两项例外可调① 合同另有调价约定;② 价格变动符合《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精简: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区分:小幅涨跌=商业风险;极端不可预见巨变才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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