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5期(总第808期)
审判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7年8月28日
案 号:(2017)苏06民终1251号
裁判要指
建设单位向实际施工单位出具承诺书,明确对施工单位已审批未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还款义务,并未免除债务人即总承包单位的债务负担,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该债务承担合同有利于债务人,无须取得其同意即可成立生效。债务加入人承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承担与本债务承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本债务是否约定利息无关,第三人自愿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违背债的内容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