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存债务承担的责任范围 【案例】江苏xx装饰有限公司诉xx地产投资(南通)有限公司、 炜达(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设(集团)有限

发布时间:2026-07-17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5期(总第808期)

审判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7年8月28日

案 号:(2017)苏06民终1251号

裁判要指

建设单位向实际施工单位出具承诺书,明确对施工单位已审批未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还款义务,并未免除债务人即总承包单位的债务负担,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该债务承担合同有利于债务人,无须取得其同意即可成立生效。债务加入人承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承担与本债务承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本债务是否约定利息无关,第三人自愿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违背债的内容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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