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人破产是否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其工程价款 【案例】沈×标诉太仓x×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x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7-17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0期(总第895期)

审判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0年3月12日

案号:(2019)苏05民再92号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系司法解释为保护农民工权益而作出的特殊制度安排,是际施工人的法定权利。转包人破产的,不影响实际施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系司法解释为保护农民工权益而作出的特殊制度安排,是际施工人的法定权利。转包人破产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行使上述权利。在确认转包人工程款债务的前提下,由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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