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固定总价”的约定应当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与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船坞建造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37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人民法院法院在根据已完成工程量及固定总价的计算方式可以得出工程价款数额的情况下,不应再予同意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固定总价”的约定是否应当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问题。案涉《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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