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对南宁市某住宅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22日,承包人中标广西南宁市某住宅项目。2009年7月21日,发包人与承包人就该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29245300元,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合同工期420d,工程实际工期为2009年9月23日~2011年8月11日,实际工期687d,超出工期267d。发包人(原告)认为,承包人存在逾期完工、不履行保修责任、拖延结算、逾期提供竣工备案资料等诸多违约行为已导致原告受到巨额损失,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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