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发 现仍有法定发回重审情形的可依法发回重审
华联商厦与金碧伦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1规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在发回重审中,当事人变更了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而原审因裁判方向问题未就基本事实进行过举证质证和审理认定,仍属于依法可以发回重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就合作成果的分配约定了按比例分配的原则,没有约定具体的分配时间和分配方式, 且双方将华联商厦并不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涉第三地块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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