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当事人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当事人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笔者代理江苏南京电力工程纠纷再审案件后,归纳总结如下 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再审案件审理与一、二审程序相比有其特殊的要求。必须有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判决的请求;如果原判是经过二审程序的,一、二审结果不一致或裁判理由不一致时,还需指明具体哪个法院的哪个判决。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再审案件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建筑工程、房地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就民事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法院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当由本院提审。

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二)发表出庭意见;(三)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人民法院就民事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法院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