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法律顾问权利受到妨害
(三)权利受到妨害【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权利受到妨害抗辩,又称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是指当事人主张相对方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基于特定事由而自始不发生,法定的抗辩事由包括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未取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内容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无权代理未得本人追认等。权利妨害抗辩旨在消灭某一要件事实的法律效果,达到使相对方主张的实体权利不发生的目的。实践中,权利受到妨害的抗辩容易与权利抗辩混淆。权利抗辩是指实体法上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相对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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