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庭前证据交换、庭前会议 内蒙古

发布时间:2023-04-06

第十一节  庭前证据交换、庭前会议

【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至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工作内容】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一)证据交换方式

原则上采用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方式交换,制作证据交换笔录;对案情简单、证据单一的案件,可以采取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实践中,应将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与双方当事人举证期内提交证据的送达程序区分开来,对于原、被告双方在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应在收到证据后及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对于因举证期届满之日与开庭时间较近或证据在途期间较长等素导致无法在庭审前将当事人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寄交对方当事人的,审判辅助人员应在庭前证据交换时或庭审前(对于没有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出该证据为当事人在举证期内提交,因何种原因未在开庭之日前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以便与当庭提交证据加以区分。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和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在线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选择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登录诉讼平台,通过在线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对已经导人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或者线下送达的证据材料副本,集中发表质证意见。各方当事人选择非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查看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并发表质证意见。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线证据交换,但对具体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同步在线证据交换。

(二)庭前会议内容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

【常用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百六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年8月1日施行法释〔2021〕12号)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和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在线举证、质证。

各方当事人选择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登录诉讼平台,通过在线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对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或者线下送达的证据材料副本,集中发表质证意见。

各方当事人选择非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查看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并发表质证意见。

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线证据交换,但对具体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同步在线证据交换。

第三十四条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同步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2月25日修正)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第五十七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8月1日施行法发〔2017〕20号)

29.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上诉案件有新证据的,合议庭可以召集庭前会议交换证据、组织质证、排除非法证据等。

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合议庭可以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36.经庭前会议已确认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

【相关法律文书】

庭前会议笔录(召开庭前会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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