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交换方式【【【相关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一)证据交换方式

原则上采用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方式交换,制作证据交换笔录;对案情简单、证据单一的案件,可以采取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实践中,应将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与双方当事人举证期内提交证据的送达程序区分开来,对于原、被告双方在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应在收到证据后及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对于因举证期届满之日与开庭时间较近或证据在途期间较长等素导致无法在庭审前将当事人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寄交对方当事人的,审判辅助人员应在庭前证据交换时或庭审前(对于没有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出该证据为当事人在举证期内提交,因何种原因未在开庭之日前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以便与当庭提交证据加以区分。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和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在线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选择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登录诉讼平台,通过在线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对已经导人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或者线下送达的证据材料副本,集中发表质证意见。各方当事人选择非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查看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并发表质证意见。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线证据交换,但对具体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同步在线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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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笔录(召开庭前会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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