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请求减少价款
发包人请求减少价款
因建设中成合同是指是一种特殊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81条规定,成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在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用拒绝承担维修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对减少工程价款的数额,如何确定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修复的,则不得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裁判依据】
《民法典》
第7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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