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决定再审裁定中止执行吉林省高级延边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决定再审裁定中止执行吉林省高级延边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6条,人民法院对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的十日内发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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