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裁定终结审查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29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6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并未在和解协议中明确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应裁定审查终结,以终结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裁定审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查明的事实,就申请人提起再审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39号民事判决,大邑农投与国安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了《关于履行(2019)最高法民终939号民事判决内容之协议书》,大邑农投业已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且该协议中并无保留申请再审权利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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