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谈调解书申请再审

发布时间:2021-09-23

调解书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4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精神病法院审查属实的。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但是有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是违法达成的,对不合法的调解书应当给予当事人救济,包括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具备的条件:

一,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这一条要求是没反应进行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法院强迫期进行调解,就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其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这一条讲的是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都是自愿接受的,人民法院不得强迫一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接受。如果法官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则违反了自愿原则。例如,个别法官在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依然强迫双方进行调解,面对法官的提出,调解方案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但是该法官威胁说,如果不接受这个调解方案,一审判决的时间等待过程,二是将来判决的结果与这个调解方案也有大的出入,在强迫事假之下,当事人最终被迫接受了这个调解方案,上述法官的行为就属于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情况,您是诉讼法第142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前,审判潜能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条,讲的是法官不能久调不决,久调不决属于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内容的行为,也是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以上两种情形而言,如果,当时能够证明调节是在非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或者调解协议是在非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再审。

二,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按照本法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应当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第96条规定调节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调节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又能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然后结合当事人的处分原则,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提出证据证实违法情形,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应当再审。

对于调解书申请再审,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两项石油不实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就应当知道,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行驶申请再审权利不实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不使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凡事再审申请期间都是除诉期间。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