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组织听证和听证场所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修改]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由承办检察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
听证一般在人民检察院专门听证场所内进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组织听证和听证场所的规定。【条文释义】
本条第1款是关于听证主持人的规定。之所以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主持听证,是由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听证,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本身处于中立地位,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存在利害关系和对抗关系,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熟悉案件,清楚案件的争议焦点,由其主持听证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本条第2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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