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听取当事人意见、听证、调查核实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审查方法适用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修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听取当事人意见、听证、调查核实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审查方法适用的规定。
[条文释义】
原规则对检察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方式规定不明,导致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听取当事人意见”就是指当面听取或者电话联系听取,进而对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程序正当性提出异议。实际上,检察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方式并不限于当面听取或电话联系听取,还包括远程视频、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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