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再审抗诉监督执行活动违法、错误的监督情形
执行活动违法、错误的监督情形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査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本次修订新增该条的主要考虑是:民事诉讼法只有一个原则性的条文(第235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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