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再审抗诉监督案件对违反听证秩序进行处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修改]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违反听证秩序进行处理的规定。【条文释义】
为保证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和参加听证的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秩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秩序的,应当区分任度,采取不同的措施、保证听证秩序的正常进行。对情节较轻,如当事人绪激动、谩骂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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