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限制自认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官司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限制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同时,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限制自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在审查限制自认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所附限制或条件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不产生自认%的效果。二是所附限制或条件是否从根本上否认了事实。实务中主要需要区分四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单纯地、不附条件或限制地承认部分事实而否定其余部分事实的,应认定承认部分事实的行为构成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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