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被告)答辩状抗辩理由(主张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担责)
建筑公司(被告)答辩状抗辩理由(主张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担责)
1. 案涉采购事宜系第三人XXX(挂靠人)个人独立与原告协商,案涉单据、对账单仅有第三人个人签字,并未加盖我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第三人从未取得我司出具的书面采购授权委托书,无合法代理权。
2. 原告作为长期经营建材生意的商事主体,交易时明知第三人仅系挂靠我司施工,双方货款往来均通过第三人私人账户结算,我司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原告并非善意相对人,存在重大过失。
3. 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只有符合民法典表见代理情形,出借资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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