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中的有效举证“证明什么?谁来证明?证据够了吗?”这三个灵魂拷问常常困扰着当事人、代理人,它们所代表的就是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只有明白它们是什么,要怎么做,才能有效举证。
一、证明对象--我要证明什么?
证明对象是诉讼活动的核心聚焦点。诉讼证明的根本目标是为法律适用提供事实前提,而作为此前提的事实又由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设定,因此,诉讼活动的证明对象为法律要件事实。
>01法律要件事实
法律要件事实又称要件事实、主要事实,是指诉讼请求法律要件或者抗辩权法律要件所对应的事实。确定系争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应当依据民事实体法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予以判断。
02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是指免除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了7项免证事实。但是,免证事实也不是绝对的, 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但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但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特别提示“反驳”的证明标准比“推翻”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