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十七)
承包人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两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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