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一审程序法院鉴定释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律后果,二审申请鉴定法院处理
								(三十二)一审程序法院鉴定释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律后果,二审申请鉴定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高中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2条
当事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释明未申请鉴定的,虽然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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