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驶,最长行驶期限及起算时间的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驶,最长行驶期限及起算时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承包人主张优先权的最长期限确定为18个月,即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承包人超过18个月未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再主张优先权则不能得到支持。这里的合理期限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数期间是从保护施工人和其他权利人权益的角度拟制的时间。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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