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对实质性变更的判断,一方面要把握变更的内容,另一方面也要把握变更的量化程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确实属于变更《比选文件》确定的固定总价方式的情形,但本案事实表明,按照两种方式得出的涉案工程款差额仅为11万余元,没有达成法律所禁止的“实质性变更”的严重程度,也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显失平衡,故不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构成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变更。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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