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发包人请求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1-11-02

发包人请求支付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较为常见采用“罚款”的名义来约定违约金条款,即在承包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行政管理性规定的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科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应视为违约金,对“罚款”数额的调整亦应参考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经释明未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二审中又提出调整申请,不予审查。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

37,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个个违约金条款,应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4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可因工期、工程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罚款具有违约金的性质。经承包人确认的罚款数额,发包人主张从工程款中扣减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要求对罚款的数额进行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8月1日

21,当事人在一审经释明未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二审中又提出调整申请,是否应当予以审查?

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违约金,对方已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在一审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建设工程合同违约方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但在二审审理中,又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不予审查,有新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的除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应按照具体约定内容,对罚款的性质作出区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工程质量缺陷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转包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实施除履行合同义务之外的行为进行罚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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